(2016)豫032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召辉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召辉,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561号原告:贾召辉,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被告:杨阳,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原告贾召辉诉被告杨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贾召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召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