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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召辉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召辉,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561号原告:贾召辉,男,汉族,1982年4月4日生。被告:杨阳,男,汉族,1989年12月29日生。原告贾召辉诉被告杨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贾召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召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圈子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