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9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佟某与被上诉人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佟某,赫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9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某某,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佟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永梅、代理审判员高松(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某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赫某某诉请。事实和理由:1.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赫某某50万元以房产过户给婚生子为条件;2.已经给付48000元应扣除。赫某某辩称:1.离婚协议约定给付赫某某50万元是独立条款;2.给过我1万元现金,但不属于50万元之内。赫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与佟某约定,离婚时佟某一次性给付其现金50万元,要求佟某立即给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佟某、赫某某于2014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人民币50万元整…房产一处位于某某区某某某路XX-X甲1-23-1私有房产离婚后归儿子佟某甲所有,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双方无债务。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约定予以履行。因此,对于赫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佟某给付原告赫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此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佟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亦予确认。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约定事项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照约定予以履行。从逻辑结构上讲,案涉离婚协议书各条款之间彼此独立,互不构成条件。相关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另查,上诉人一审时未提出约定款项已部分给付的抗辩,故原审判决佟某一次性给付赫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款人民币50万元并无不当。二审时被上诉人主张其收到款项与该50万分割款无关,故二审对被上诉人已收款项性质不予判断,上诉人可以在执行环节一并提出,也可以以被上诉人不当得利为由另行主张。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佟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洋审 判 员 吴 永 梅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