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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23执1050号

杨志勇申请张军、李少霞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志勇,张军,李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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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23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勇,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行人李少霞,女,汉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盐法调确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6050元,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少霞、张军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大水坑分理处账户(账号:29394001100136870、9559981200069127913、6228411200019145911、6228481200139061613)的存款;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南郊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1200097062512)的存款;

三、冻结被执行人李少霞在中国农业银行盐池城郊分理处账户(账号:6228481208091268779)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苏涛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和           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