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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2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蔡静,职务经理。联系电话:137XX****XX。被告: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北大杖子村。法定代表人翁卿桂,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5XX****XX。2016年1月8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16)冀0802民初201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6年10月19日,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均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甲方所在地法院即原告方所在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该约定为有效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冀080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二、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三、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将(2016)冀0802民初201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宽城鑫马灰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宜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