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民辖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志强与李彦、郝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江志强,郝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强。原审被告:郝罡。上诉人李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彦上诉称,本案不涉及房屋的产权,系债权纠纷,非不动产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