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江志强与李彦、郝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江志强,郝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志强。原审被告:郝罡。上诉人李彦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彦上诉称,本案不涉及房屋的产权,系债权纠纷,非不动产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小河东社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