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恢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陈玉文侵权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陈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孙伟,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玉文,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生,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孙伟与被执行人陈玉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驿民再字第3-1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玉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6)驿民再字第3-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