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03行审24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建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贤超,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景浩针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景浩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村。法定代表人朱来根。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国土罚字[201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绍县国土罚字[201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原绍兴县兰亭镇兰亭村官庄地段建造厂房,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81.7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81.7平方米土地;2、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1.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981.7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罚款人民币29451元整。
本院认为,原绍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绍县国土罚字[2012]24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景浩针织有限公司(原绍兴县景浩针织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81.7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81.7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海东
审 判 员 桑伟强
代理
审判员 张丽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