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7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万军与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军,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27民初469号原告:万军,男。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住所地大同县党留庄乡罗庄村。负责人:刘恒斌,任经理。原告万军与被告大同县恒瑞信鸽养殖基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2016年9月29日,原告万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军负担。审 判 长 李发天人民陪审员 常翠芳人民陪审员 陈金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