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詹学武与蒙圆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学武,蒙圆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詹学武。被执行人蒙圆有。詹学武与蒙圆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圆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詹学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蒙圆有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5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尚欠87300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蒙圆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詹学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蒙圆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詹学武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融水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国社审判员 龙 江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