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3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张海军、贾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张海军,贾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25民初3154号原告:王红艳,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军,男,1972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海军,男,1968年10月6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贾红莲,女,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现住乐亭县。原告王红艳与被告张海军、贾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瑞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海军、贾红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艳诉称:被告张海军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钱,2015年9月19日,被告张海军从原告借款60万元整,被告张海军为原告写下借条一张,双方约定月息二分,借期为一年,到期后,被告张海军并未还款,被告张海军与贾红莲为夫妻关系,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二被告对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至履行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被告张海军、贾红莲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海军与被告贾红莲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9日,被告张海军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月息二分(核年利率24%)。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海军至今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至履行之日的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上述事实由被告张海军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发票、手机短信、原告王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军陈述可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海军从原告处借款,原告与被告张海军间形成了明确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张海军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责任。被告张海军与被告贾红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海军从原告处借款,该借款应为被告张海军、贾红莲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海军、贾红莲应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清偿责任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内年利率24%合法有效。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张海军、贾红莲应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军、贾红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红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张海军、贾红莲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王红艳利息;被告张海军、贾红莲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张海军、贾红莲商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张海军、贾红莲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