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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玉英、王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英,王保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955号申请人:高玉英,女,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王保林,男,汉族,住沈丘县。高玉英与王保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玉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事故车辆豫P×××××小型面包车(价值30000元)一辆;并提供担保人孙玉柱的银行存款2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丽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保林所有的事故车辆豫P×××××小型面包车一辆(价值30000元的部分);二、冻结担保人孙玉柱名下存款20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7×××67)。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高玉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