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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薛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豫17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被告人薛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薛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某撤回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辛民审判员  段桂东审判员  马国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禹建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