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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塔娜诉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娜,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908号原告塔娜,女。被告图雅,女。原告塔娜与被告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塔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塔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计2758元,由原告塔娜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