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塔娜诉图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塔娜,图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908号原告塔娜,女。被告图雅,女。原告塔娜与被告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塔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塔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塔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516元,减半收取计2758元,由原告塔娜负担。审判员 鲍梅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海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