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璩秋芬与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璩秋芬,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312号原告璩秋芬,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焦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程惠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理宏才,该单位劳资员。原告璩秋芬与被告焦作市迈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璩秋芬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璩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璩秋芬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薛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