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十家堡胜源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卞友春、侯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十家堡镇盛源农村资金互助社,卞友春,侯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执99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盛源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定代表人王宽,理事长。被执行人卞友春,男,1954年5月14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梨树县。被执行人侯丽艳,女,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12460.00元、诉讼费23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卞友春工资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卞友春、侯丽艳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十家堡镇胜源农村资金互助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卞友春、侯丽艳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3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博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