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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执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闫春惠与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英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春惠,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英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闫春惠。被执行人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电站路东东廉良。法定代表人李英凡。被执行人李英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02执5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市英凡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李英凡银行存款22047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