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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巴凤贵与马国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凤贵,马国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674号原告巴凤贵,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国家,男,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凤贵诉被告马国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巴凤贵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