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巴凤贵与马国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凤贵,马国家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674号原告巴凤贵,男,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马国家,男,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凤贵诉被告马国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巴凤贵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凤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