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鞍钢实业集团朝阳有限公司诉马立会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557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马某某,男,住朝阳市龙城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诉讼标的相同,系同一种类,经本院决定本案与(2016)辽1303民初538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辽1303民初53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郭彩云审 判 员 王楚涵人民陪审员 安大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