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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立君盗窃、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407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君(绰号“小猫”),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67号36栋505户。2015年3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君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立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6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王立君到本市石鼓区金碧华府1003室家和纳米汗蒸养生馆找被害人李珊借钱未果,便趁被害人李珊做水疗之机,将被害人李姗放在养生馆大厅收银台上的一块欧米茄手表偷走(价值2.8万元)。当天下午,被告人王立君以7500元将该手表押给贺鑫。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该手表,返还被害人李珊。二、非法拘禁罪2016年1月9日凌晨,唐保华(另案处理,起诉)在本市蒸湘区环境生物学院附近一赌博机游戏场所看见被害人李双喜在打渔,因其知道被害人李双喜与王章(另案处理,起诉)有债务纠纷,便告知王章和冯杰(另案处理,起诉),王章便要冯杰将被害人李双喜带到其所在的石鼓区新大桥皇家开房吧706房间。冯杰电话联系被告人王立君来帮忙,后二人与唐保华、“帅帅”(另案处理)到赌博机游戏场所找到被害人李双喜。唐保华和冯杰站在李双喜前面两侧,被告人王立君和“帅帅”站在李双喜后面两侧,将李双喜带离赌博游戏场所,要求李双喜到皇家开房吧见王章。因被害人李双喜不愿意去皇家开房吧,趁机驾驶其车牌号为湘D09235黑色桑塔纳2000的轿车离开,冯杰见状强行争夺方向盘,导致车辆撞向花坛并熄火。被告人王立君便将车辆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烂,与冯杰等人一起殴打被害人李双喜。随后由冯杰驾驶车辆,唐保华坐在副驾驶座位,被告人王立君与“帅帅”一左一右夹着被害人李双喜坐在后排,强行将被害人李双喜带至皇家开房吧706房间。在房间内,王章对被害人李双喜进行了殴打,之后被告人王立君及王章、冯杰、“帅帅”先后离开房间,唐保华则一直在房间内看管李双喜。被害人李双喜于2016年1月9日11时许被公安民警解救。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双喜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立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君系累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立君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2016年1月9日凌晨,唐保华(已判决)在衡阳市蒸湘区环境生物学院附近的赌博机游戏厅看见被害人李双喜在玩赌博机,因其知道李双喜与王章(已判决)有债务纠纷,便打电话告知王章和冯杰(已判决)。王章便要冯杰将李双喜带到其所在的衡阳市石鼓区新大桥皇家开房吧706房间。冯杰电话联系被告人王立君来帮忙,二人与唐保华、“帅帅”(另案处理)会合后到赌博机游戏厅找到李双喜。唐保华和冯杰站在李双喜前面两侧,被告人王立君和“帅帅”站在李双喜后面两侧,欲将李双喜带离赌博游戏厅到皇家开房吧见王章。因李双喜不愿意去皇家开房吧,趁机驾驶其牌号为湘D09235黑色桑塔纳2000的轿车离开,冯杰见状强行争夺方向盘,导致车辆撞向花坛并熄火。王立君便将车辆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烂,并与唐保华、冯杰、“帅帅”一起殴打李双喜。随后由冯杰驾驶车辆,唐保华坐在副驾驶座位,王立君与“帅帅”一左一右夹着李双喜坐在后排,强行将李双喜带至皇家开房吧706房间。在房间内,王章对李双喜进行了殴打,之后王立君及王章、冯杰、“帅帅”先后离开房间,唐保华则一直在房间内看管李双喜。李双喜趁唐保华不注意时报警,并于2016年1月9日11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经衡阳市云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双喜的伤势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丝、刘容的证言、皇家开房吧的明细账单,证明2016年1月8日下午,同案犯王章在衡阳市皇家开房吧酒店开了706房间。2、被害人李双喜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立君及唐保华、王章、冯杰对其非法拘禁并进行殴打的事实。他对同案犯唐保华、王章、冯杰进行了辨认。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并对被害人李双喜的车辆的副驾驶室玻璃被砸碎及其面部受伤的情形进行了拍照。4、衡云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李双喜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同案犯唐保华、王章、冯杰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证明三名同案犯的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王章对冯杰进行了辨认。6、被告人王立君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王立君对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二、盗窃的犯罪事实2016年5月27日5时许,被告人王立君来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金碧华府1003室家和纳米汗蒸养生馆找被害人李珊借钱,未果。同日8时许,王立君趁李珊去做水疗之机,将李姗放在养生馆大厅收银台上的一块欧米茄女士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8000元。同日15时许,王立君将所盗手表以7500元押给贺鑫。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盗手表,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贺鑫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立君以7500元的价格押给他一块欧米茄女士手表。他对被告人王立君进行了辨认。2、被害人李珊的陈述,证明她的欧米茄女士手表被被告人王立君盗走及盗窃的时间、地点。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盗窃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4、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已将追缴的被盗手表发还给被害人。5、衡价认定[2016]B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被盗欧米茄女士手表的价值为28000元。6、被告人王立君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立君对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王立君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立君的到案情况。3、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立君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君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立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立君犯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立君犯数罪,应当合并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王立君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 超人民陪审员  李树藻人民陪审员  何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 奇校对责任人:陆超打印责任人:倪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