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6执16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西区九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广秋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安县工业园东区蒋家湾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陈庆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申请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广成羽绒有限公司案款1123388.3元,承担执行费13633.88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123388.3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麦卡奇服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26执1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