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4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杭海峰与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海峰,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480号原告:杭海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法定代表人:陆传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翔,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杭海峰与被告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杭海峰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现原告杭海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海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杭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祥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