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常胜利与郝国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胜利,郝国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200号申请执行人:常胜利,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郝国福,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胜利与被执行人郝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全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国福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林萃东路1号院11号楼8层2单元801号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证朝字第××号)壹套,现申请人已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54.775万元,未受偿人民币154.775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