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2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贩卖毒品案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37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21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3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王小玲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振宇、人民陪审员刘跃云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赵甲,共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5克,获取赃款人民币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克上冲水库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15克给吸毒人员赵甲,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2、2015年年中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克上冲水库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克给吸毒人员赵甲,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3、2016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桃江县灰山港镇金鹰大酒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4克给吸毒人员赵甲,获取毒品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身份信息登记、微信页面截图、冰毒照片、到案情况说明、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3)桃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满释放证明书、入所健康检查表、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检查诊断证明书、谈话笔录、;证人赵甲、高甲、罗某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高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小玲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跃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它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