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爱猛与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猛,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112号原告:李爱猛,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猎守,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李爱猛与被告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爱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爱猛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耿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倩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