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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4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高来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高来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9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宿秉文,该分行行长。被告:高来恩,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告高来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伍 杰代理审判员 陈 佳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