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5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赵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赵广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070号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中兴街54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明,职务,总经理。被告赵广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赵广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