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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刘佳佳与孙超、崔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佳,孙超,崔小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1民初4465号原告刘佳佳,男,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徐磊,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博,山东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崔小凡,女,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刘佳佳与被告孙超、崔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佳、被告孙超、崔小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514900元,上述借款均转入到被告崔小凡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告已偿还借款271900元,尚欠本金243000元及利息14600元,共计257600元。被告孙超出具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3000及利息14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孙超辩称,实际欠原告23万元。被告崔小凡辩称,被告不知道该笔欠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9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在期间,被告孙超18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每次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汇入被告崔小凡账户,汇入共计514900元。借款后被告孙超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孙超进行结算,被告孙超给原告出具欠条2张,一张为欠借款28000元、利息6000元,一张为欠借款215000元、利息8600元,并约定2015年10月27日偿还。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尚欠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146000元。原被告认可二被告于2016年2月14日已离婚。被告崔小凡主张,被告孙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孙超否认。被告崔小凡主张被告孙超借款用于购买彩票,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崔小凡提交孙超网上购买彩票记录一宗。被告孙超对购买彩票记录无异议,但主张借款用于进货。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网上购买彩票发生在双方借贷以前,与本次借贷无关。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银行汇款凭证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借款是被告孙超个人借款还是被告孙超、崔小凡夫妻共同借款。本院认为,首先,借款发生在被告孙超、崔小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后2个月,18次汇款均汇入被告崔小凡银行账户,即使原告只与被告孙超联系、发生借贷行为,原告也完全有理由认为被告崔小凡知情,借款系夫妻共同借款。其次,被告崔小凡主张被告孙超借款用于购买彩票,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孙超不予认可。被告崔小凡提交的孙超网上购买彩票记录,原告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网上购买彩票发生在双方借贷以前,与本次借贷无关。经本院审查,被告崔小凡提交的被告孙超购买十几万元彩票均发生于2014年。综上,被告崔小凡主张借款属被告孙超个人借款没有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超、崔小凡欠原告借款230000元、利息14600元事实清楚,借款已经逾期,原告追索,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超、崔小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佳佳借款230000元、利息14600元。案件受理费516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