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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80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储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