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80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储某某,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