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覃雪冰与叶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雪冰,叶其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164号原告覃雪冰,女,194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被告叶其安,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雪冰诉被告叶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雪冰以已与被告叶其安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覃雪冰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雪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覃雪冰负担。审判员 梁圆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钟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