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善举与张志华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举,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503号申请执行人张善举,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志华,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善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华借款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97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