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存友与孙存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存友,孙存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5民初3665号原告:孙存友,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孙存娥,女,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孙存友与被告孙存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存友及被告孙存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存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由于造船使用,并由葛庆军出面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承诺九月份还钱,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孙存娥辩称,确实向原告借款38000元用于跑船,这个钱是以前借被告钱涨的利息钱,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但是现在没有钱,等明年有钱再还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原、被告身份证、欠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经营跑船向原告借款,于2015年8月8日向原告借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载明:今欠到孙存友现金38000元;欠款人:孙存娥;2015.8.8号;证明人:葛庆军。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8000元,被告予以认可,并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其借款后一直未予偿还,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存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存友款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希伦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