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13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分理处与黄肖琼、林发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分理处,黄肖琼,林发良,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1344号之二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分理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四路碧湖广场第13、14、15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7702287W。负责人:龙福宇。被告:黄肖琼,女,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林发良,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告:邹燕,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分理处诉被告黄肖琼、林发良、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分理处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820元,财产保全费1967元,合计人民币47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人民陪审员 简嘉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诗瀚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