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3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莫美云、蒙立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美云,蒙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682号申请执行人莫美云,女,1953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蒙立才,男,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美云与被执行人蒙立才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蒙立才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莫美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蒙立才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杰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