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执4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杜中专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414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胡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京0112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2民初3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