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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9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陶传文申请执行徐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传文,徐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9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陶传文,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现住元谋县。被执行人:徐建才,男,现年32岁,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陶传文申请执行徐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定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武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传文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徐建才无存款,经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无房产,经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无商业用地登记信息,经车管部门查询,无机动车车辆登记信息。已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暂找不到被执行人徐建才,已穷尽执行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何东明审判员  张志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