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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4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忠兴与朱建国、祝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兴,朱建国,祝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4317号原告陈忠兴,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朱建国,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祝云梅,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兴与被告朱建国、祝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电话联系,原告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祝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