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7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古南驰、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古南驰,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民初7875号原告:王永福,男,195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南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游红,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永福与被告古南驰、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自宏、文晓倩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古南驰、游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整;2、二被告按3000元/月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期间的资金占用费36000元;3、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3月20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4月19日为4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古南驰、游红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到期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延长了借款期限等。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乃诉至法院。被告古南驰、游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9日,原告王永福与被告古南驰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古南驰向王永福借款2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为止;资金占用费为每三个月支付9000元;逾期还款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应按逾期偿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日,王永福委托他人转账20万元至合同指定账户。2014年3月19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3月19日,资金占用费按合同相关约定标准。2015年3月19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书》,载明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3月19日,2015年3月19日以前的资金占用费已付清,本金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书》二份、转账回单及原告的结婚证复印件,与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古南驰、游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古南驰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古南驰未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借款人为古南驰,没有提交被告游红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也未提交此借款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游红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古南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永福借款2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36000元;二、被告古南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永福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王永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350元,共计5250元,由被告古南驰负担。(诉讼费限被告古南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敖 华人民陪审员 李自宏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