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521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丁友君,扬州市汉江区光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王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卫琴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