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特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贾某与朱明段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某,朱明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1民特74号申请人贾某。委托代理人贾学存,男,194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杞县,系贾某的祖父,监护人。被申请人朱明段,女,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杞县。申请人贾某要求宣告朱明段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因申请人的父亲贾全起于2006年8月因病去世,申请人的母亲朱明段于2010年3月20日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失去联系,现申请人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失去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故申请被申请人的母亲朱明段失踪,以维护申请人的权益。经查,朱明段,女,1973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杞县阳堌镇黄二庄村26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贾全起于2006年8月9日因病去世,被申请人朱明段于2010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现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判决朱明段为失踪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7月12日发出寻找朱明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明段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明段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申请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后,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朱明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明段仍然下落不明,说明被申请人朱明段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明段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尹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