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牛俊桥与张玉进、王留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桥,张玉进,王留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48号原告牛俊桥,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希锋(特别授权),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怀思(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宜民(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青,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特别授权),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俊桥与被告张玉进、王留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