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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牛俊桥与张玉进、王留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俊桥,张玉进,王留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1048号原告牛俊桥,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希锋(特别授权),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怀思(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宜民(特别授权),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青,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春(特别授权),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俊桥与被告张玉进、王留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俊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安人民陪审员  吕付钦人民陪审员  邢银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