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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康、姜晓丽等与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康,姜晓丽,柳春笛,陈莎莎,于晖,张慕妍,宋明哲,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913号申请执行人:杜康。申请执行人:姜晓丽。申请执行人:柳春笛。申请执行人:陈莎莎。申请执行人:于晖。申请执行人:张慕妍。申请执行人:宋明哲。被执行人:威海颐和莲花房产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执行了部分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7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