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南京市栖霞区妇幼保健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吕某,男,汉族,2007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妇幼保健院(原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成海,该医院院长。吕某申请执行南京市栖霞区妇幼保健院(原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2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妇幼保健院(原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医院)银行存款43878.3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