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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莫小兰与吴昊、徐玉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小兰,吴昊,徐玉容,李志全,李耀斌,黎巨清,梁昭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莫小兰,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29号楼A单元1402。被执行人:吴昊(曾用名吴肇德),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徐玉容,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被执行人:李志全,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李耀斌,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黎巨清,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梁昭恩,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莫小兰与被执行人吴昊、徐玉容、李志全、李耀斌、黎巨清、梁昭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昊、徐玉容、李志全、李耀斌、黎巨清、梁昭恩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小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莫小兰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昊、徐玉容、李志全、李耀斌、黎巨清、梁昭恩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敬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