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财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某某、邓某某、欧某某申请被申请人郑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某,邓某某,欧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财保72号申请人:熊某某。申请人:邓某某。申请人:欧某某。被申请人:郑某某。本院受理申请人熊某某、邓某某、欧某某申请被申请人郑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某某、邓某某、欧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郑某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某某、邓某某、欧某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57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成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