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利与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李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初2793号原告:张利,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上营子*号。身份证号:×××。电话:180XX****XX。被告:李国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闹海营村上营子。身份证号:×××。原告张利与被告李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利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张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