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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47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桔城大道美世界城市商业广场C栋。法定代表人陆小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贾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益阳市黄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受偿20574.1元;未受偿20574.1元。对尚未受偿数额,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5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彭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