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正源公司诉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纳雍退休医师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02民初5499号原告: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64号蟠桃大厦4楼3号。法定代表人:袁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达刚,贵州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地址在毕节市纳雍县毕纳路***号。负责人:胡运林,医院院长。原告正源公司诉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达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825元及其利息(2015年1月12日至2016年5月30日利息93825元×5%×14月﹦6255元、2016年5月31至8月1日93825元×2%﹦1875.5元,之后利息以93825元为基数,按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5月4日,向被告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货款总额108825元,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尚欠93825元。为此,双方于2016年4月28日订立还款协议书,约定五个月内还清,如逾期还款,每日按逾期拖欠货款的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被告至今未按协议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原告正源公司(甲方)与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乙方)订立了1份《购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格60000元的ZY310全自动生化仪器一台。该合同加盖原被告印章,胡运林、陈正印以被告“代表人”名义签字。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原告提交的《贵阳云岩信达货运部(托运单)》及购买单位为“纳雍退休医师医院”的《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销货单》为证。原告自述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元,尚欠货款93825元。2016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自友好合作以来,截止2016年4月28日,乙方尚欠甲方货款¥93825.00元(玖万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现关于该货款的清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同意采用下述方案解决:2016年5月至8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20000元,9月30日前支付13825元,待乙方将所有欠款偿还到账后双方就此笔业务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借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协议上加盖原告公司印章,胡运林在“授权代表”处签名并捺印。2016年8月,原告以被告拒付货款为由诉来本院,诉请如前。庭审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正源公司与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于2014年12月5日订立的《购货合同》、《贵阳云岩信达货运部(托运单)》及《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销货单》,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药品与医疗器械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与原告就尚欠货款达成的《还款协议书》,系对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其货款金额的确认,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3825元及其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利息,结合《还款协议书》“……乙方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乙方每日应按逾期借款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的约定,本院支持利息从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被告纳雍退休医师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3825元;二、纳雍退休医师医院于上项同时支付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以93825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三、驳回贵阳正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纳雍退休医师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文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