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柯兰香与陈祖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兰香,陈祖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81民初3444号原告:柯兰香。被告:陈祖送。原告柯兰香与被告陈祖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兰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祖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兰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我购买孔雀石一块,下欠12000元至今未付。被告陈祖送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被告陈祖送向原告柯兰香购买孔雀石一块。双方约定价款为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价款12000元的欠条,但被告至今未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孔雀石,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向被告转移了标的物,作为买受人理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祖送应支付原告柯兰香价款12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陈祖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柯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