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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延俊与宋兆杰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俊,宋兆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3民初1386号原告:张延俊,女,生于1949年5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贵,男,生于1969年12月18日,汉族,系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气氛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宋兆杰,男,生于1991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负责人:孙小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洋洋,男,生于1988年3月2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张延俊与被告宋兆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延俊的委托代理人王传贵,被告宋兆杰的委托代理人马远利,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房洋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延俊向本院提出诉讼:1、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04671.24元、残疾赔偿金63090元、护理费968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交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今后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施救费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宋兆杰驾驶鲁A533**号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张延俊在长清区漩刘路双泉镇韩家店广场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受伤。经长清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兆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被告宋兆杰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如上所诉请求。被告宋兆杰辩称,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诉讼请求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长清支公司辩称,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合法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1月27日17时50分许,被告宋兆杰驾驶鲁A5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清区漩刘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泉镇韩家店村广场路口处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与前方顺行的行人张延俊发生碰撞,造成���告张延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长清区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并作出济公交认字(2016)第16012704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兆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延俊无责任。原告张延俊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长清区中医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2124.54元,随即转山东省立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额顶硬膜下腔出血,右顶叶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顶部、右颞头皮下血肿,脑内多发腔隙性脑梗塞,胸部外伤(肋骨骨折、右肺下叶不张、右侧胸腔积液),右侧肩胛骨、锁骨骨折,右髋部、下肢软组织挫伤。住院26天,支付医疗费101880.2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子段好伟、其女段桂香进行护理,护理人员均以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诉讼中,原告张延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技术室委托至泰安正合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济正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3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延俊之交通事故伤残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10.i)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张延俊后续治疗费8000元。3、被鉴定人张延俊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原告张延俊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另查,鲁A533**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宋兆杰,该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限额20万元、并不计免赔)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事故发生后被告宋兆杰已支付原告款3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住院费单据、身份证、发票,工资表、证明、��产证及租赁合同,被告提交的收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按照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清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鲁A533**号车在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原告之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应由被告宋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宋兆杰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原告张延俊合理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104004.74元,系原告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所支出,合法有据,且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山东省立医院100元的医疗费票据中明确记明是出租车费,该费用应记入交通费项下,原告要求被告在医疗费中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肥城市中医医院的548元的票据,因其未提供门诊病历证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2、伤残赔偿金,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提供鉴定报告予以证实,原告提供证据证实现随其子在城区居住生活,其主张按2015年城镇居民标准每年31545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在事发时已67周岁,其计算年限应为13年,本院认定伤残赔偿金41008.5元���3、护理费,原告经鉴定其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原告之子段好伟在城区居住生活,原告之女段桂香以打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标准可按城镇居民标准每日86.42元计算,认定护理费7432.12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确实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本院认定10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时间及就医地点,本院认定交通费5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按每天100元,不符合相关规定,应按每天50元计算,原告住院26天,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7、今后治疗费8000元,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8、救援费500元,系因本次事故所支出,并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9、鉴定费1800元,该支出确系原告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属于其合理必要损失,本院予以认定。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延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432.12元、伤残赔偿金4100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5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延俊医疗费86004.74元、今后治疗费8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3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宋兆杰赔偿原告张延俊医疗费8000元、鉴定费1800元,救援费5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由原告张延俊返还被告宋兆杰款3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延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5元,由原告张延俊承担515元,由被告宋兆杰承担361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宋兆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道泉审判员  岳秀娟审判员  张君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彩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