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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叶茂与被告夏添、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和,夏添,赵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831号原告:叶茂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身份证号码:XXX。被告:夏添,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身份证号码:XXX。被告:赵琦,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茂和诉被告夏添、赵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茂和没有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没有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雨